發電機租賃中租賃方的責任
1.租賃方為發電機組提供符合***標準的0#輕柴油(能經過權威技術監督部門
認可)。
2.若因租賃方人為或未按*****用電標準連接負載及配電設施造成機組損壞
,則由租賃方負責承擔相關責任。
3.未經承租方同意而私自使用或操作發電機組及未經租賃方同意私自加大用電
負荷(超載),致使發電機組損壞,則由租賃方負責承擔相關責任。
4.租賃方負責對發電機組進行防雨,防盜的保護工作。由于租賃方失竊及自身
過失而造成的損失由租賃方負責。
5.對于租賃的機組,未經出租方同意,租賃方不得轉借、轉讓給第三者作任何
用途,更不得以任何理由抵押發電機組。